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编制和实施立法规划,是党领导立法工作的重要形式,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挥立法主导作用的重要抓手。
自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每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编制立法规划,统筹安排任期内立法工作。立法规划主动适应改革开放需要,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了重要作用,确保改革开放各个历史阶段的立法任务都能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充分发挥了立法对改革的引领、推动、规范、保障作用。
从无到有——在改革开放中孕育形成
我国第一个立法规划起源于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当时的立法规划项目共64件,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拟提请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第二类是拟抓紧调研论证的法律草案。规划列明的起草单位具体到国务院有关委、部、局和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这是第一个正式报党中央批准的立法规划。
与现在不同的是,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实施时间是1991年10月至1993年3月,也就是对任期届满前一年多的立法工作进行了规划。
这离不开当时的时代背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和深入,对立法的需求不断加强,对立法工作进行统筹规划问题也就提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日程。在1983年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彭真委员长第一次提出“我们要根据实际的需要和可能,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立法工作,做到既积极又谨慎,以保持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之初,正式提出编制立法规划并进行了探索。1988年4月,万里委员长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要制定出一个五年立法规划。“今后五年,我们立法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无论是新法律的制定,现行法律的修改,还是法律的解释,都是关系全局的大事,都必须审时度势,积极而又慎重地进行。本届人大的立法工作,需要有一个通盘考虑。本届常委会要制定出一个五年立法规划,然后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成熟一个,制定一个。条件不成熟的,继续由政府制定行政法规”。
1988年,《关于五年立法规划的初步设想》、《关于七届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的安排意见》相继提出,立法规划编制正式提上日程。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后期,立法规划编制工作有了实质性进展。1991年初,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对国家立法工作领导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编制立法规划。1991年10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1991年10月—1993年3月)》,报经党中央同意并以中发文件形式印发。由此,大体上确立了立法规划的形式。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则更体现改革精神,围绕初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立法目标,形成第一个五年立法规划。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重心放在经济立法上,把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立法项目作为主要内容,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合同法、证券法、预算法、民用航空法等。立法项目分为“本届内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和“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两大类,共计152件。
此后,我国立法工作进入“规划”时代。编制立法规划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要环节,历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均是在任期届始之年编制立法规划,报党中央同意后印发执行。
从有到兴——在推进依法治国中演进发展
“常制不可以待变化,一途不可以应无方。”历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都体现了党中央在我国不同发展阶段的工作重点,最全面、最集中、最直接地体现党中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要求。通过落实立法规划,确保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
例如,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围绕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在“强规范”,重点制定和完善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和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围绕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聚焦“立支架”,重点安排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立法项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围绕形成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突出“补短板”,着力加强薄弱环节立法。
立法法、监督法、物权法、企业破产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社会保险法、食品安全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诸多法律都是在这一时期提上了立法日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法规划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不断对规划的形式和内容进行探索创新。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起点上,以提高立法质量为工作重心,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点围绕“五大建设”安排了立法项目。
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规划作了调整,如贯彻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将环境保护税法等7件立法项目逐一列明;贯彻四中全会决定“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要求,将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网络安全法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立法项目列入立法规划。调整后,立法规划项目从原有的68件增至102件。报经党中央通过后,2015年6月以中发文件形式印发了调整后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这是第一次以报中央批准的方式调整立法规划。
2017年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重大政治判断,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既着眼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又放眼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需要,将立法着力点更多放在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制度性突出问题上,弥补相关制度规范的短板和缺项,通过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推动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
立法规划是每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任务表”。编制立法规划的具体工作也随着立法工作机制的调整经历了多次变化。七届、八届、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负责起草。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起草,这是立法规划工作机制的首次调整。十届全国人大后期,决定对全国人大立法工作体制作出调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立法工作全过程。这次调整,使立法规划编制工作更加适应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更加符合立法规律。自此,从十一届以来的历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都是由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具体起草拟定工作。
未来可期——在适应改革需要中不断完善
当前,我国已经踏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都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编制工作是发展和完善立法规划的基础。2015年,修改后的立法法增加了关于立法规划的条文,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要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制定了《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工作规范》,进一步推动了立法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2023年,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了修改后的立法法,增加“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的规定。至此,立法规划的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完善,不断提高编制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去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明确了今后五年立法工作蓝图。
翻阅立法规划文本,我们发现,本届立法规划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既坚持急用先行,又着眼长远谋划。立法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项目为“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共79件;第二类项目为“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共51件;第三类项目为“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并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需及时开展的相关立法、修法项目作出兜底性安排。
在一些重要立法工作安排上,本届立法规划体现了创新特点。立法规划项目突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同时对法典编纂工作、拟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案进行统筹谋划。将法典编纂作为一个重大课题专门研究论证,对积极研究推进生态环境法典和其他条件成熟领域的法典编纂作出部署安排,并对编纂法典的组织领导、工作机制等作了考虑。立法规划的另一个创新之处,是专题研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案,对今后五年大会审议法律案作出统筹安排。此外,立法规划还首次对适时开展法律清理作了部署,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和谐统一、与时俱进。
立法规划是立法工作安排的“最初一公里”,也是做好五年立法工作的依据和遵循,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指引下,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坚持把立法同普法、法律监督结合起来,稳中求进推动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夯实法治基础。(王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