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科技部、教育部等二十二部门印发了《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这是自2019年9月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以来,首次对《规则》进行修订。从《规则》的名称来看,将“诚信案件”修订为“失信行为”,虽然只有四字之别,但是内涵与外延更加明确,使被调查处理的主体一目了然、更加清晰,有利于《规则》更好地贯彻落实。从《规则》的内容来看,进一步规范了调查程序,统一了处理尺度,与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制度的衔接更加紧密,使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更具操作性。
回顾科研的发展历程,科研失信行为时有发生,造成后果之重,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诚信是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重要基石,而科研人员又承载着国家和经济社会以及文化发展的重要使命,科研诚信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和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工作,相关部门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开展宣传教育,引导科研人员坚守学术道德,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让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其中,完善制度规范是重要的手段之一。相关部门不断推进科研诚信立法,出台“破四唯”“立新标”政策措施,细化制度规范等。比如,此次新修订的《规则》就将3年试行中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完善,并将调查处理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及时上升为相关制度规定。以《规则》中的第二条为例,新修订的《规则》中就增加了“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等更加具体的失信行为,使科研失信行为更好判定,使《规则》更好执行。此外,失信行为数据库、鼓励科研人员主动纠错、宽严相济的理念等,也体现了《规则》的与时俱进、日益完善。
但是,科研是否诚信,不仅涉及到制度规范的完善,也受到学者本身的自律性、外在的考评机制、社会的价值导向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面对复杂严峻的科研失信行为,还学术研究一片“净土”,需要找到失信行为深层次的原因。一方面,相对单一的量化考核机制尚未完全破除。另一方面,有的科研失信行为违规成本低、风险小。当前,科研失信行为表现出更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这使得部分科研不端行为难以被发现,即便有的失信行为被发现了,在单位、同行的庇护下也并未受到严厉处罚,从而导致有的科研人员在诱惑面前急功近利,进而影响了科研的生态。
为了能够有效地抑制科研失信行为,更好地促进学术繁荣,还需要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其中,以教育评价改革破解科研失信行为是“龙头之战”,把《规则》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见》等系列文件有机衔接,打好政策“组合拳”,既解决好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又营造了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真正做到对症下药、药到病除、标本兼治。
作者:杨程(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