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法典草案4丨对高铁霸座、宾馆偷装摄像头说“不”!

2020年05月26日10:09

来源:大河客户端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段伟朵

  漫画文案:孙轶;美编:刘皓文

  吃住行……游购娱……民法典草案保护“人与社会”的种种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正在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民法典一旦表决通过,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9部单行法律同时废止,我国民事权利保护将进入法典时代。民法典呼之欲出,连日来,民法典草案成为会场内外热议的话题。

  从个体到家庭,从家庭到小区,最终,我们要融入这个社会,与整个社会建立方方面面的勾连。连日来,大河报记者专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全国人大代表、法学会专家、律协相关负责人、一线律师等,推出民法典草案系列报道,从吃、住、行、娱等方面,关注民法典草案中的“人与社会”。

  【吃】想吃“霸王餐”?草案明确“自助行为”免责制度

  顾客吃“霸王餐”,店主在警察赶到前,能否暂扣顾客钱包、手机之类的财物?

  2018年12月,提请常委会二审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增设了“自助行为”免责制度,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规定“自助行为”规则,赋予自然人一定的自我保护权利是必要的。

  不过,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为防止“自助行为”规则被滥用,应进一步严格限定适用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就曾提出,自助行为人只有在侵权人逃跑或转移财产、日后难以查找等紧迫情况下,为保全或恢复自己的权利,对他人财产采取的扣留等措施,否则完全可以在事后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向国家机关寻求救济。

  据此,去年8月三审时,草案增加了“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一适用条件;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草案原文·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住】保护你的隐私,草案对信息轰炸、宾馆偷装摄像头说不!

  外出住宾馆,市民张女士养成了随身带一卷胶带的习惯,进屋第一件事,就是把所有看的到的插销孔、灯孔都粘起来。为啥?怕安装摄像头,怕被偷拍。

  去年,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针对宾馆房间私装摄像头事件,草案作出有针对性规定。将隐私的定义从二审稿的“本法所称隐私是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此外,草案增加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然而,除了私密空间,在这个几乎人人都有手机的时代,人肉搜索、电信诈骗、骚扰电话等让人不胜其烦,私人安宁生活也很重要。为此,草案最终将隐私的概念明确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同时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条款。

  不过,如今是个信息化的社会,民法典草案如何平衡权利保护与数据流通之间的关系?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回应,民法典人格权草案采用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表述,没有直接使用“个人信息权”概念,这样规定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就是要有利于适当平衡信息主体的利益与数据共享利用之间的关系。用“个人信息保护”的表述既强调了对信息主体利益的保护,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妨碍到数据的共享、利用以及大数据产业在我国的发展。其次,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在相关规则的设计上也注重平衡信息主体的利益与数据共享利用之间的关系。明确了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遵循的原则和条件,强化了个人信息的保护。

  【草案原文·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行】高铁霸座?公交抢方向盘?都省省吧!

  火车上霸座、公交车上攻击司机抢夺方向盘……近几年,破坏公共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屡有发生。

  民法典草案对乘客与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将“反霸座”条款、“反抢方向盘”写进草案。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表示,民法典草案纳入这些条文的意义,就是要通过法律,进一步确保出行秩序和公共安全。“我们日常外出乘车,与公交公司有了一个客运合同,作为乘客,你的一项义务就是要保证不去干扰司机。”

  此外,草案侵权责任编第五章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出专章规定,但其中并未涉及网约车。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回应:网络预约机动车作为新生事物,各方面对其责任问题如何规定,分歧很大。经反复研究认为,在争议较大、难以形成基本共识的情况下,民法典作为基本法不宜对这一问题仓促作出规定。目前,在行政管理方面,已经有交通运输部等六家单位2016年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部2018年制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两部规章,为解决网络预约机动车运行方面的纠纷提供了必要依据。

  【草案原文】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娱】草案明确了“自甘风险”规则,为文体活动“松绑”

  跟“驴友”外出探险遇难,家人能否以没有照看好同伴为由向同行者索赔?孩子在学校参加足球等体育活动,不慎受伤,家长能否索赔?对此,草案明确了“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对此,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申惠文认为,篮球、排球等竞技类文体活动,参与人数多,对抗性较强,具有相当的风险,难免身体接触,难免造成身体伤害。很多家长也不愿让孩子参加此类活动,担心孩子受到伤害,导致一些学校、幼儿园不敢或不愿举办此类文体活动,限制了孩子的健康发展。

  草案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后,竞技类文体活动在进攻、防守、拼抢等环节,只要对方的动作在正常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所受到的人身损害就属于一种意外,就应当“自甘风险”,而不能要求对方赔偿。当然,对方恶意违规,故意冲撞他人,或因重大过失造成他人的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草案对此作出规定,有利于学校、幼儿园正常开展文体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当然,学校、幼儿园和家长等,可以通过购买意外伤害类保险的方式,分散因文体活动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害,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

编辑: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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