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政务记者 张磊)12月3日,大河网政务记者从河南省应急管理厅(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获悉,《河南省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响应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印发全省施行。
据了解,《办法》共14条,从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灾种范围、响应原则、政府职责、升级处置等方面明确了河南省各级政府在应对不同等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时的责任。
设定4个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等级
《办法》首次较为系统地对我省主要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制定了分级标准。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森林火灾、洪涝灾害、旱灾、地震灾害、地质灾害7个灾种,按照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的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可控性,将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由低到高分为4级,即一般(Ⅳ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较大(Ⅲ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重大(Ⅱ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特别重大(I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
各级政府如何响应处置各类灾害?
一般(Ⅳ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响应处置,按照县(市、区)总体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事发地省辖市政府应根据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的发展和处置情况适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较大(Ⅲ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由事发地省辖市政府负责响应处置,按照省辖市总体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负责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由省政府负责响应处置,按照省总体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事发地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要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负责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办法》规定,当事故灾难、自然灾害事发地政府不能消除或不能有效控制事故灾难、自然灾害时,应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级政府应及时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由各级政府按照本级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应对。同时明确,各级政府和各级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应急响应和保障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分级响应办法细则,修订完善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提高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