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机构
(一)主办单位:河南省体育局
(二)承办单位:河南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汝州市体育局
(三)协办单位:河南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河南省全民健身协会
(四)运营单位:河南大河搏冠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二、时间地点
(一)预赛
通过网络进行。
1.报名时间:文件下发之日起至12月7日12时止。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12日12时至12月16日12时止。
3.评委评分时间:2018年12月18日至12月21日。
4.公布最终成绩时间:2018年12月24日在河南社体微信
公众平台(HNSST001)、河南省全民广场舞大赛微信公众号(hnsqmgcwds)、河南社体APP发布。
(二)决赛
2018年12月底举行,具体时间、地点及要求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三、竞赛项目
广场舞、健身秧歌、健身腰鼓、啦啦操、搏击操、有氧健身操、排舞、快闪等以健身效果为主、兼具美感的舞种均可选一套参赛。
四、参赛要求
(一)参赛对象
全省范围内的各广场舞爱好群体均可自行组队报名参赛,参赛队数不限。每支参赛队人数为8人(含)以上,不设上限。每队可报2名替补队员。参赛选手年龄需为65周岁以下(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鼓励男性选手参加(线下比赛阶段男选手的队伍有加分项)。
(二)报名方法
各参赛队填写《第三届河南省全民广场舞大赛报名表》(附件2)和参赛视频上传至上传至hnqmgcwds@163.com,组委会,组委会按规程要求进行审核,通过后在河南省全民广场舞大赛微信公众号(hnsqmgcwds)予以公布。
(三)相关要求
1.进入决赛的参赛作品及选手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因伤病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需报经大赛组委会同意。
2.网站上传参赛视频要求为无后期编辑及加工,需包括所有队员完整动作(不含替补),视频画面不得出现其他非表演参赛人员。
3.动作编排及设计要遵循健康、安全的原则,整体编排需符合广场舞特点。队形统一、动作整齐流畅,有团队配合与交流。不提倡做高难度、危险性动作,不得使用低俗、不雅的舞蹈动作,如有发现将依据《广场舞竞赛规则》酌情扣分,直至取消该队伍比赛资格。
4.参赛音乐时长为3分30秒至4分30秒,需选择能体现健康向上,具有正能量的曲目,音乐中不得出现不健康词语。如有发现将取消该队伍比赛资格。音乐录制须达到专业化水准,如因参赛队音乐制作问题导致在比赛时出现音乐播放不清晰或意外中断、终止等问题,由参赛队自行负责。
5.各队应统一参赛服装,工装、制服、演出服均可,参赛服装须整洁、美观、大方,能彰显参赛作品的特点。
6.鼓励男性选手参加,有男选手的队伍可在线下评分获得加分奖励,每位男士加1分,最多加3分。
7.各参赛队自行购买保险,报到时交验二代身份证、保险凭证和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签署《责任书》,否则不予参赛。比赛期间因参赛者身体健康等原因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参赛队负责。
8.所有上传视频及比赛期间的照片录像,主承办单位有权在其相关的活动网站、出版物、媒体报道、宣传广告中使用,凡报名确认后视为参赛队已同意以上版权使用。
9.凡违反竞赛规程者,主承办单位有权根据其行为情节分别处以警告、减分、取消参与资格等处罚。
10.每个客户终端对单一视频限投一票,可同时对多个视频进行投票。关于刷票行为处罚:本次评选活动坚持大众自愿投票的原则,对使用软件刷票行为等,主办方有权根据刷票情节处以警告减票、中止投票、取消参与资格等处罚。
11.参加过前两届河南省全民广场舞大赛的获奖作品不再重复参赛。
五、评分办法
统一使用全国广场舞推广委员会编著,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审定的《广场舞竞赛规则》。
(一)预赛
作品以线上网络投票和线下评委评分方式进行计分。
预赛总分=网络投票得分×30%+线下评委打分×70%。
网络投票得分计算方法:以票数最高队伍计100分,最低队伍计50分为基准,基准值=(最高票数-最低票数)/50,其余队伍得分=(队伍实际得票数-最低票数)/基准值+50。
线下评委评分过程进行网上直播,满分为100分。
(二)决赛
采用现场评分形式,评分人员由专业裁判、大众评委和媒体评审组成。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预赛得分前35名的队伍取得参加决赛资格,如有入选队伍放弃资格,按名次顺延递补参加决赛。
(二)决赛设特等奖1名、一等奖3名、二等奖5名,其余正常完成比赛的参赛队均为三等奖。
另设优秀组织奖、道德风尚奖各1名。由组委会竞赛委员会投票产生,颁发证书。
(三)未进入决赛的队伍颁发参赛证书。
七、费用
参赛人员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本次大赛不收取报名费。
八、裁判和仲裁
比赛仲裁、裁判由大赛组委会统一选调。
九、联系方式
(一)河南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联系人:李帧戚涛
联系电话:0371-63862883
(二)河南大河搏冠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昆郭皆通
联系电话:0371-65561166转603
十、本规程解释权归主办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