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1627司惩1号罚款决定书,对提交伪证的当事人张某进行处罚,彰显了法律威严,维护了司法公正。
案情简介
太康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原告某公司法人张某在庭审期间将六份送货单作为证据向法庭进行提交,该组证据系具备复写功能的多联单据,复写的多联单据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但张某在留存的送货单存根联上添加原本不存在的送货价格及金额等内容,其伪造证据的行为严重妨害案件公正审理。鉴于此,承办法官在查明上述情况后,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并限期交纳。张某申请复议,周口中院驳回其复议申请。
法官说法
证据材料是公正裁判的重要基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交伪证的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还会严重影响审判的公正高效,此次司法惩戒,是对此类行为的有力警示。当事人在参与诉讼活动时,务必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尊重法律,以真实、合法的证据维护自身权益和司法公正权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