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查对象应积极配合单位清查工作

2018年09月04日13:57

来源:新乡统计

  经济普查由两个阶段的工作构成,一是单位清查,二是正式入户全面登记调查。无论是单位清查对象,还是正式入户全面登记调查对象,都是普查对象。当前阶段正在进行的工作是单位清查工作,各清查对象应积极配合单位清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普查对象应积极配合普查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或虚报、瞒报、漏报清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处罚。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要对普查对象所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如有违法或损害普查对象利益的情况,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0373-3696984),向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编辑: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