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完成大修 明年施行看有啥变化

2017年11月16日14:01

来源:猛犸新闻客户端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米方杰/文 沈翔/图

  物业管理和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9月29日下午,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提请会议三审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这也意味着我省实施了15年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完成了大修。据悉,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将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草案三审稿又进行了多处修改

  9月29 日下午,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关少锋作了关于《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三审稿)》审议结果的报告。关少锋表示, 9月25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三审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三审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内容比较完善,总体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据介绍,9月28日上午,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三审稿进行了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表决稿。省政府法制办、省住建厅、省金学苑律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9月28日下午,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草案三审稿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 物业费需调整的要经过半数业主同意

  据悉,在草案中提出,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质价相符、公平公开、合理诚信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服务合同以外的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且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

  对此,关少锋介绍说,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应当增加没有业主大会的物业小区应当如何操作的程序。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第四十八条相关内容修改为: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供水供气管道等发生故障或损坏时 专业经营单位应及时维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电缆、供水、供气、供热管道等故障损坏时,专业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维修。” 关少锋介绍,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在第七十一条增加了电缆、供水供气供热管道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者损坏时,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更新的内容。

  关于违反电梯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电梯与百姓生活密切度日益加深,尤其在高层住宅中,人们的日常出行一刻也离不开电梯。与此同时,电梯运行安全也日益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由于物业管理企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电梯运行不正常,一些小区经常发生故障,卡人、困人、伤人现象时有发生。此次草案便提出被委托管理电梯的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发生乘客滞留电梯轿厢,导致乘客被滞留轿厢半小时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据关少锋介绍,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八十六条以时间为标准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罚的规定,实践中不好操作,建议修改。同时应当增加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内容。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第八十六条中规定,致使发生乘客滞留电梯轿厢,情节严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罚款。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或房管部门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此外,据关少锋介绍,此次还对草案三审稿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比如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等。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常委会三次审议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三审稿,吸收了方方面面的意见建议,” 关少锋表示,条例草案三审稿最大限度地兼顾了物业管理各方的利益,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物业管理工作实际。

  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新修订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将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2001年1月13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回次修正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编辑: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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